在改革开放早期,为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行业协会商会应运而生。行业协会商会主要由三种成立方式,一是相关政府部门牵头组建,赋予行业协会商会部分公共服务及经济管理职能;二是在党及政府的倡导下,以及相关人士的支持及响应下组织成立的符合政策要求的社会组织;三是有政府部门与相关人士同办。由此可见,行业协会商会具有半官方、民办、官办三种模式。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环境发生了变化,其官办色彩逐渐淡化,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性质也应发生转变,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已成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然而,如何探讨行业协会商会中的政社关系,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作用已是亟须思考的问题。
《行业协会商会治理结构研究》(宋晓清著,2019年1月浙江大学出版社出版)一书从组织、制度层面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状况,在分析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系统地研究了行业协会商会的治理问题,为重新认识和理解我国行业协会商会,促进其改革及职能作用的发挥提供了良好思路。
一、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行业协会商会是在政府的支持下发展起来的,其所提供的经济服务及管理应同党与政府的政策及现实需要一致,要满足和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但是,因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为有效规范和管理行业协会商会,需要政府部门承担监管职能。正如宋晓清所言,政府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监督主要是对使命愿景偏离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问题进行规范监督。政府的监管是对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发展的规范,与其自律一起成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监管重构了政社关系秩序,政府履行其监管职责,而社会组织在接受监管的同时要明确其法律责任,及时纠正违规违法行为,在微观、宏观层面接受政府的主动约束及调节。
从法律层面看,行业协会商会的所有活动应在政策及法律允许范围内,具有自主性及合法性。行业协会商会的服务及活动、技术咨询等都必须同国家经济政策保持一致,政府必须对其发挥监督职能。
政府的监督主要侧重于行业协会商会服务职能的边界及标准等领域,若其越过了业务范围及职能范围,开展其能力范围之外的服务及活动,就是对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及服务边界的过度拓展,政府就应对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其发展及服务行为。从国家治理层面看,社会组织需要遵守其组织原则,在市场效率及政府效率不高或无法发挥有效作用的场域内积极发挥补充作用,而非夸大社会组织的作用及功能。政府监管行业协会商会也要针对其具体业务及项目运作等进行监督。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其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公共物品,以满足不易通过行政体制生产的专业服务或公共物品需求。但是,由于行业协会商会自身能力有限,以及其以志愿方式的动员,致使其在社会服务供给的专业性方面仍存在巨大提升空间。
作者宋晓清认为,在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中,政府在功能划分等方面为其深度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重要的外部条件,使社会治理中的政治因素让位效率诉求。而行业协会商会中大量行业专家的加入又为其改革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利用市场机制不断拓宽资金来源,其与企业间的良性竞争不断促进其向社会化、市场化方向转型。而其市场化、商业化的转型引起社会与市场便捷呈现模糊与聚合发展的取舍,许多参与市场竞争的组织通常处在不利位置,必须调整其发展模式及运营理念。所以,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的过程中,行业协会商会必须正视自身不足,利用人员的专业化、社会招聘、第三方评估等促进其社会化和市场化的转型。
二、依附于政府并接受政府监管正如作者宋晓清所言,社会组织是在政府支持下成长发展起来的,其与政府间具有较强的依附关系,并需要受到政府监管。政府对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方向、具体活动等开展有效管理。在此依附中,政府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监管需要与国家总体性特征相统一。改革开放早期,行业协会商会同社会经济发展、公共服务等的关系较为密切,行业协会商会成为政府的重点关注之一。为确保其发展方向同国家政策的一致性,政府加大了行业协会商会的依附性,促使其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极。在具体实践中,政府利用会员制的治理机制和身份识别去实现行业协会商会的组团发展,进而促进资源集聚效应的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政府支持下得到快速发展,并被纳入管理体系中,呈现出行政化的发展趋势。
政府将行业协会商会纳入治理机制中,主要是政府能够获得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事务的决定权。政府可依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政策要求及总体目标,对其活动范围及领域进行动态化的调整。政府适度扩展其指导性计划范围,降低指令性的计划范围,从而确定政府、市场的边界。这种管理思想为政府利用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加强社会及市场管理创造了重要条件。政府的管理依托制度规则,行业协会商会的建设及运行对政府有极大的依赖效能感。此外,行业协会商会的经费多是政府财政性补贴,其收费项目也是在政府的支持及授权下实现。可见,行业协会商会在项目运作、资金管理及发展方向等方面都高度依赖政府。
政府的监管影响着行业协会商会的行动规则及内部治理,社会组织的运行管理也类似政府的运作机制及结构模式,使其行政化、依附关系更加凸显。行业协会商会为强化其话语权,不自觉地会仿效政府行为,致使其在社会管理及经济事务中呈现出行政化的倾向。从权责关系方面看,许多政府部门同社会组织间的合作中,提出了许多单方面的要求,而社会组织对政府的要求却非常少。二者所签合同文本也主要是规定社会组织方的义务与责任,政府对其监督核查且提出要求。而合同并未限定政府的义务与责任,导致社会组织认为政府没有责任却有权力,二者在合同契约中的非对称关系极大地制约了政社关系的发展。
经济建设中,政府视行业协会商会为政策性工具,虽然肯定其作用,却很少对其下放权力,导致行业协会商会的人员、结构呈现双重行政化的趋势。行业协会商会也被打上官方、行政机关的烙印,无法有效推进其去行政化的改革和获得社会的广泛支持。这种行政化特征影响了行业协会商会的自主发展,也给政府的有效管理带来一定的阻碍。在一定程度上,行政化能够强化政府管理的有效性,并推动政社关系朝着秩序化方向发展,但行业协会商会一旦出现问题,或社会反响较为强烈时,政府这一管理角色便会受到社会的指责。总体而言,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的改革,以及去行政化的改革,不但是社会治理的选择,也是政府的自我要求。
三、政社间的互动服务关系作者宋晓清指出,政府确保社会组织功能作用的发挥,也造成了社会组织低效率和行政化的问题,在政府管控模式变革过程中,需要重新界定二者的职能及边界问题。西方民营化浪潮为优化、调整政社关系提供了新思路,将其与政府采购相结合便转化为了我国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实践。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政府和行业协会商会间都拥有各自独特的能力,在政社关系转变中,行业协会商会也不是单纯地依附政府,政府在向服务型政府转变过程中,为重新调整政社关系提供了新思路,二者间逐渐形成互动服务的关系,为进一步增强公共服务水平及质量,政府要为行业协会商会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赋予其一定的权限,以确保其所提供的服务具有稳定性和有效性。
而这正如作者宋晓清所言,政社间的这种关系重新明确了二者的功能界限。当前,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激励措施和规范制度,不断拓展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空间,这为政社关系的改变提供了重要思路。对于社会组织来说,其关心的是在调整政社关系过程中怎样明确新的发展路径及方向。而双方间的服务关系则为其互动提供了新视角。政府赋权行业协会商会,为其拓展了发展前景,赋予其参与基层治理及社区协商的管理权限,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行业协会商会的功能。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聘用、投票等方式选拔负责人,使其向社会性、专业性的方向转变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也适应了其互益性的本质特征,维护行业、组织的共同利益为其治理目标。而政府的赋权也表明社会组织将承担社会服务功能,促使其服务理念及责任机制都发生改变。在此环境中,政府管理要向服务让位,向社会提供优质服务已成为行业协会商会的新任务。而传统的任免、汇报、监督及控制式的管理方法已逐渐被服务化、弹性及合作式的新方法所替代。
当然,对于行业协会商会来说,能够以新方法同市场、政府合作,且在财政支持、法律支持下能够独立自主地参与社会治理和发挥职能,这无疑会促进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政府的赋权及双方建立合作关系,为向社会提供优质社会服务提供了新思路。
总之,《行业协会商会治理结构研究》一书基于组织互动及服务关系角度分析了行业协会商会治理的问题,为了解和探讨我国政府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模式及其关系提供了新思路,对研究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发展及改革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