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与数字技术“谁才是主体”的争论主要源于西方传统的主客二元结构认知框架,“主客二元”的思维模式无法解决全球化、数字化时代主观意识和客观对象的沟通问题。面临异化劳动、主体性被消解以及数字技术发展带来的各种伦理风险,只有从生存论的维度来阐释主体间性,以“间性哲学”的生存论建构“数字人文精神”的理论基础,考察人与数字技术的交互伦理关系,发掘技术逻辑与人文精神的和合之道,才能够超越主客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完善人—物主体关系,实现人与数字技术的共态共生、双向感通,克服工具理性的负面影响,推动人机环境交互达到更高的层级。
【关键词】主体;主客二元;主体间性;数字技术;人文精神
目前,人工智能(AI)已经覆盖人类生活的诸多领域。国内外业界和学界的研究者对待人工智能和人类的关系问题总体上各执一端:一种是积极拥抱新概念、新趋势,认为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将迅速颠覆既有的人类生产模式,并积极探寻AI赋能相关领域新的发展方向;另一种则持审慎态度,认为随着弱人工智能向强人工智能的跨越,人工智能引发的伦理、道德问题也将给人类社会带来威胁和挑战。以上对“谁才是主体”的争论将人和数字技术的关系极端对立,主要根源于西方既有的主客二元结构认知框架,即二元模式的一体两面——技术和人文孰重孰轻形成的分歧或困境。主客二元思维模式是一种强调主客体外在关系的“绝对对立”的机械论思维,无法解决全球化、数字化时代主观意识和客观对象的沟通问题。马克思指出主体性“是对象性的本质力量的主体性”[1],其发挥的主体是人。主体性的内涵既体现在人的认识层面,也体现在实践层面,认识和实践是辩证统一的。马克思将主体从现实生活中解救出来,避免了主体被虚幻化、机械化和物质化的境遇。[2]
但是,随着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数字技术不断迭代进化,人们在数字空间中丧失了主体性,并被数字技术规训、支配的问题愈加凸显。一方面,在思维意识中,人们在工具理性的基础上开发、使用数字技术,产生了大量的异化劳动,人不再是拥有主体性的人,反而成为受动的、丧失思维的客体。另一方面,在实践活动中,算法歧视、隐私泄露、信息奴役、精准强迫、数据人格等数字技术带来的各种伦理问题,不断干扰着人们正常的数字实践活动,逐渐形成难以逾越的“数字鸿沟”。
真正的主体只有在主体间的交往关系中才能存在,面临异化劳动、主体性被消解以及数字技术发展带来的各种伦理风险,人与数字技术需要保有既相互是目的又相互是手段的关系,展开“协同性”的对话,实现主体间的交互性合作,构建一种交互主体性的普遍网络,才能实现有机共生与融合共进的未来组织新生态。而且,当人类主体完全沉浸于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数字技术之中,“正是通过工具新的和未曾预料的知觉被发现并形成新的感知领域”[3],数字技术“物”的意识形态会更加深刻、便捷地影响“人”的人文精神。因此,未来的数字人文研究必须紧盯“人的问题”,从单纯的技术伦理问题转向人机交互关系中的伦理研究,着力发掘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技术逻辑与人文精神的和合之道。[4]
一、从人—物关系看数字技术的基本属性
(一)数字技术的物质性
英国人类学家丹尼尔·米勒把数码定义为将世界一切事物约化为数字二元的能力[5],并在物质文化研究的基础上,试图克服长期以来人与物二元对立的思维与模式,其所强调的物质秩序包括人与人、人与物以及物与物的所有关系共同的作用。他提出“物质性是数码科技的根基”[6],并提出其中的三点核心:其一,数码科技与基础设备所具有的物质性;其二,数码内容的物质性;其三,数码语境的物质性。与其他物质文化一样,数字技术以物质的多样性呈现在快速高效的创造力和生产力之中,并逐渐成为人之所为人的组成部分,同时,数字技术的物质性不仅作用于其创造物,而且作用于人。所以,如何厘定和阐释数码媒介技术物质性与属人性之间关系的问题,一直是L5Ne8Z4r7Ct3IiP0iHCSxQ==数码人类学者关注与研究的重要议题。数字媒介技术并不能被视为一个纯粹的技术维度,其物质性不再沿着理性的切线谨慎前行,感性化、娱乐化因素的制约和影响让媒介物质性总是处于“流动”和“摇摆”之中。[7]原因在于技术物与人越来越难以保持一个平衡的关系,特别是在数字技术及其产品高速扩散的今天,人类甚至难以摆脱数字技术的物质性而实现自我的身份认同。
(二)数字技术的属人性
对象性的存在就是主体间性的存在,表现于人与人、人与物、人与他者所创造的世界之间互为主体的关系,是人在实践活动中所展开的自我与对象之间彼此生成、不可分割的关系。作为在生存实践活动中创造的人工智能技术,是人类在对象性活动中表现的自身的本质力量。所以,诸如ChatGPT、百度“文心一言”等人工智能自动生成内容的生产方式(AIGC)及其图像、文本也是“属于人”的,也是“为人”的、指向人类自身的,同样遵守着生存实践活动中的人的基本规定,具有“属人性”,与企业、媒介、受众等结成相互构成、相互生发的一体性关系。在未来的智能人机交互的实践发展与研究当中,我们需要不断破除长期以来将科学技术单纯视为人的对象或工具的本质主义思维模式,进而以主体间性关系为取向的交往理性原则革新智能人机之间的技术理性或工具理性观念及其关系,构建主体的自我认知,凸显数字技术的人性化“光韵”。
二、人类与数字技术的间性关系
关于“间性”(inter-sexuality)的讨论,自古以来中西方哲学皆有涉及。“间性”这一术语最早来源于生物学,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间性”主要是指主体之间产生某种内在关联的意义重组和价值重构。从时间的维度纵观人与数字技术之间的交互变化,也是由传—受关系向“主体间”关系转变,概括而言,数字技术与人的间性首先指的是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并由主客体之间的间性转向数字技术与人类的主体间性,这种关系并不是一般的关系,而是一种相互构成、相互生发的一体性关系。主要体现在:一方面,数字技术本身具有“意向性”,数字技术所作用的对象(意向相关项)与所使用的技术(意向活动)有关;另一方面,数字技术的“意向性”也存在算法歧视、算法黑箱、虚假信息、隐私泄露等法律法规、伦理规范问题,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以算法、模型、规则为基础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快速成熟、发展,世界各国面临的安全性风险日益严重,亟须提高人工智能安全评估和管控能力。
(一)人类与数字技术的主客间性
主体是动作的发起者,其基本特点是主体性,从笛卡尔、康德、黑格尔到胡塞尔,都将主体视作思维的前提。笛卡尔提出“我思故我在”,强调思考中的“我”是主体,“我”思考的对象是客体,“我”是不依赖任何物质的永恒存在,是世界万物的中心,从而把作为主体的“我”与作为客体的“世界”彻底对立起来,开创了近代哲学“主客二元”的思维模式。新世纪以来,随着技术理性的极度膨胀,技术几乎遍及所有领域,一方面,作为人类认识和实践活动的手段及其所指向的对象,科学技术极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促使社会财富急遽增长;另一方面,技术理性的统治和技术异化又加剧了劳动的异化、现代人的异化,导致人由主体沦落为被奴役的客体,人与人的关系在物化的条件下也转变为客体,“他者”成为“自我”的对象,主体不断被解构,主体性不断分裂,包括AIGC在内的人工智能技术也在拓展人类主体的认知边界的同时不断极化人类主体的物质属性。
(二)人类与数字技术的主体间性
主体间性在本质上是人的主体性在主体间的延伸,与主体性相生相伴,也被称作“交互主体性”。自20世纪以来,现代哲学逐渐完成了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的历史性转身,德国现象学家胡塞尔是最早提出主体间性概念的学者,他认为主体间性包含两个及其以上的主体之间的对话和交流。在胡塞尔、巴赫金、加达默尔所提出的相关理论基础上,哈贝马斯进一步提出,主体性只有在“自我”与“他者”之间的交互关系中才能得以体现,即以交往理性构筑起主体间共同的内核,最终达成共识,从而克服了工具理性的作用与影响。
从广义上讲,主体间性涉及人类在自我和他人之间建立稳固关系的能力及其在人类体验的各个方面所发挥的基本作用。[8]自我不是孤立地出现的,而是在共同体及其交互关系中形成的。主体性和主体间性是不可分离的,它们通过主体过去的体验在主体现在的体验中的再现,他人的体验在我的体验中的再现形成它们的统一性。[9]除了一般意义上的人与人之间的主体间性,本体论所主导的人—物主体间性亦是对主体间关系的规定,不仅突破了传统的主客二元的思维框架与桎梏,而且实现了主体间性理论的突破与整全[10],其意指的是人与世界具有辩证的同一性,并非主客体完全对立的关系,而是主体与主体之间对话、交往与理解的关系。因此,理解是主体间性的,只能在主体之间进行,是历史主体之间的“视域融合”。人与数字技术的相互影响即是一种间性的交互,强调的是对话性思维。确立人物主体间性,为数字技术确立了一种新的自然伦理向度,是对主体性的重新确认和超越。相反,人类利用数字技术征服世界,数字技术反噬人类,这种主客对立的存在不是本真的存在,而是异化的存在。综而言之,人与数字技术的交互性即是摆脱传统的二元对立的工具论,从观念层面思考数字技术与人的多主体间的交互可能,即人类只有超越主客对立,把数字技术看作有生命的主体,进入主体间性才能真正把握数字技术、理解世界的意义。
(三)内在于生存实践的主体间性
不同于传统的主体—客体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马克思从实践出发,以一种“存在论”的方式解释人生活的世界,科学而合理地说明了认识活动中所存在的主体间性是源于实践中存在的主体间性,人类所面对的世界、所创造的物不仅仅是认识和实践的对象,同时也是内在于人的实践活动,并且作为一种参照系,有助于自我在对他者的想象和建构的基础上,反观和反思自身,形塑人的本性,进而构成人身体的一部分。ChatGPT就是一个以大他者的方式构建的“脱虚向实”的语言模型,它的镜像是明晰的、普遍的,与人类行为是互为映射、对应的关系。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一种参照物,是使作为主体的人自我审视、自我建构的因素,只有将主体关系介入人通过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活动中,主体的权威才能得以界定,企业、媒体、受众和智能信息的地位和角色也才能得以相互定义。
三、人类与数字技术主体间性关系的建构
(一)关系本体:人与数字技术的交互基质
作为西方哲学的核心——本体论,犹太哲学家马丁·布伯认为“本体乃关系”,关系先于实体,实体由关系而出[11],并阐明代表着西方哲学传统的“我―它”关系,本质上不是一种真正的关系,“我”是世界的中心,“它”是我感知的世界,“我”占据主导地位,成为世界的中心和目的,“它”成为“我”的附属品,被动地为人类所支配、操控,“我―它”关系是非平等、非本质的,这一理念构成了自我与世界之间不可逾越的鸿沟。现代科学技术把这一点推向了极致,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加持下,人类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自由,但是另一方面,人类对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过度开发、不当使用,例如由技术的复杂性和技术企业、媒体机构的商业“保护”政策等造成的算法“黑箱”,导致无法划分机器生成内容的责任归属,AIGC超大规模预训练模型所依赖的数据涉及用户隐私及其对用户形成的隐蔽操控等,很有可能造成“我—它”彼此分离甚至互相对立,从而导致智能人机关系、人类本身的异化。因此,唯有认清“我―它”关系,才能确立“我―你”真正的关系。
(二)间性交往:人与数字技术的共态共生
马丁·布伯强调的“我―你”这一根本或者说基本的关系,主要包含两重含义:其一,“我—你”关系是摒弃了一切中介的直接的关系,因为中介只是发挥否定作用的障碍,中介的加入会“使关系本身丧失实在性”,而人类将迷失在中介之中,忘却了与世界原始性、本源性、基质性的关系,我将世界万物视为你,“我―你”处于相互的交流、对话当中。其二,“我—你”的关系是相互的,我与你的相互性体现在人与人、人与世界万物之间,当然也包括人与技术。马丁·布伯的“关系本体”并非主体的内在性或世界的对象性,而是本体论的“主体间性”。人—机之间的互动是智能技术及其应用间性传播的本质特征,人—机之间的信息交互也在努力探索通过角色借用,在符号互动中完成情感的交流,共建共享象征性的意义系统。人与数字技术互动的过程既是人际传播和大众传播交叉融合的过程,又体现了人—物相互依存、和谐、统一的共态共生关系。
(三)人文关怀:人与数字技术的双向感通
人在世界万物的规制中生存发展,“人的方式”是有条件和限度的,即必须服从和依赖于“物的方式”,“人的身份”也必须在对物的特质进行阐释的基础上进行界定。因此,在摒弃传统的人与物的二元坐标、超越人文与技术的对立关系的基础上,人类应以“物的方式”去感知数字技术,将人的理性情感、善良意志和人文情怀“移情”于技术物,通过双向互动实现人与数字技术之间的感通。人文精神的融入、人与数字技术的双向感通既是人的一种生活境界,更是人类在技术的加持下,推动文化的意义回归个人“日常生活的领域”,以其趣味和情感肯定技术和日常生活之间的连续性,从而使人类社会真正进入较高文明阶段的一种体现。数字技术在人类意义的框架中生成,有助于推进人的洞察力、改善人的生存境遇,人文精神与“人的方式”的介入也是避免技术异化、“数字鸿沟”的必然路径,体现了人类的一种审美旨趣、道德关怀和人文主义。
(四)多重交融:“人机”交互主体性的普遍网络
进入21世纪以后,世界范围内的经济、科技迅速发展,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人的本质力量不断增长,但是,越来越多的人类创造物却不断演化为人的异己力量,人在“物的依赖性”中逐渐丧失了自己,被技术“物”所操控。究其原因,是在交往实践中,交往双方不能以自由、平等、自主、全面发展的主体关系共存共在,从而使主体—主体关系降格为物化关系,主体间的交往走向异化,交往主体表现出手段化、工具化、数字化、隔膜化,人与物、他人和真实的自我越来越疏离。作为本体论的一种规定,主体间性是对主客体二元对立的现实性超越,是对人的主体性在人—机之间的拓展。人与数字技术的交互模式既是以“主—客体”关系为背景,又内在于“主—客体”关系之中;同时,无论是人还是数字技术既属于主体又属于客体,兼具主客体二重性。不同于现代主义对理性功能的偏执,这种“主—客体”多重交融、互为作用交往实践所形成的人—机普遍网络及其所依赖的互动行为,有助于消解“人—机”纯粹的目的或者纯粹的手段关系,为人与数字技术的交互性提供了伦理上的指引,使人们认识到人与数字技术交互的可能性与重要性,从而使人们在反思传统二元论对于人—机关系的规则化、机械化、同质化羁缚的同时,能够正确处理当前和未来时代越发复杂的人与数字技术的关系。
四、结语
从生存论视域探讨马克思实践哲学的主体间性意蕴,是对单一的主体性哲学的研究模式的超越,马克思的实践哲学深刻探讨了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生存关联,为我们提供了克服主体间性异化,恢复主体间性本真样态的理论参考和现实道路。面对数字奴役、人的自我异化、主体性消解等现代性技术可能带来的各种伦理风险,只有从生存论的维度来阐释主体间性,把它理解为人与人、人与自然或者是自我与对象之间,在认识、理解、交往等生存实践的活动中所具有的内在关联性和相互通达,把它作为人的本真的生存境界,才能够从根本上超越主客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并通过现实生存层面上人的异己化和主体间性异化的消除,实现自我与技术对象相互通达的理想境界,从而确证人之为人的生存论根基。
哈贝马斯认为,主体性只有在“自我”与“他者”之间的交互关系中才能得以体现,即以交往理性构筑起主体间共同的内核,最终达成共识,从而克服了工具理性的作用与影响。数字技术的发展不应建立在工具理性的基础上,而应是基于人性、伦理、文化等价值理性的考虑,以“间性哲学”的生存论建构“数字人文精神”的理论基础,具体来讲,就是在利用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过程中,唯有坚持扬弃异化的原则,以相互性、协调性等为交往原则,不断消除“物”——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对人不断加剧的统治、指役,积极考虑人的思维方式,并完善人—物主体关系,将主体间的交往活动与技术生产活动融为一体,从而进一步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的发展,推动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的辩证统一,人机环境交互才能达到更高的层级。
(本文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级科研团队“文化产业与数字经济融合发展研究团队”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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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阴雅婷,博士,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文化传播学院讲师(郑州 450046),河南中原广告研究院研究员(郑州 450046)。
编校:张如铁